2011年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江苏)

发布作者:发布时间:12-04-26浏览(9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院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性质及简况

1、学院全称: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招生代码: 1150、1739(中外合作办学)

3、学院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大学城)格致路309号  

4、办学类型: 普通、公办

5、学院层次: 专科

6、办学历史: 1951年建校

7、收费标准:普通专科学生学费4140元/人·年,艺术类学生学费6800元/人·年,微软合作班学费5800元/人·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6000元/人·年。

8、证书颁发: 符合学院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9、就业率:   学院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9%以上,协议就业率85%以上。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录取原则:文理分开,先分数后等级。

1、文理三分开:分开公布计划,分开划线,分开录取。

2、本院商务英语专业招生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学生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3、报考我院各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同时:

①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只招男生。

②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7、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不能报考航海技术专业。

③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6、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不能报考轮机工程技术专业。

④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颜色,不能报考船舶电气工程技术专业。

4、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统考科目成绩为主。

5、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质”必须合格。

6、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均达到C级以上等级。

7、艺术类考生,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合格和文化考试(三门统考和学业水平测试),并且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按照“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8、凡在平行志愿中填报我院的考生,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依次录取。

9、考生加分录取政策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

10、体育、艺术特长生、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生源基地考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章 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院与加拿大亚冈昆学院合作开办物流管理专业,招生规模80人,学费:16000元/年/生,前两年在我院就读,第三年可赴加拿大攻读学士学位。

第五条我院与江苏苏微软件人才培训中心合作开办软件技术专业,培养嵌入式软件人才,招生规模50人,学费:5800元/年/生,毕业生由江苏苏微软件人才培训中心负责推荐到微软中国区企业就业。

第四章 录取与入学

第六条 学院根据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录取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地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院。

第八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对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奖助学金

第十条学院每学年设置奖助勤学金总额近2000万元。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江苏省政府奖学金、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金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文明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多项企业奖学金以及各类专项困难补助等,奖助学金覆盖面近6%,奖励优秀的学生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每学年设立4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 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76333、86176336、86176875、86176007  18951960002

传真:025-86176875

E-mail: zszx@jmi.edu.cn

网址: http://www.jmi.edu.cn/zs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1年在江苏省招生,未尽之处按江苏省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