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浙江)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0017-06-28浏览次数:4007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

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年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军动【2017

64)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今年,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等省内外 11所 高校从我省招收220名定向培养士官(详见附件 ),纳入我省提前录取,考生文化成绩不低于我省普通类第三段线。根据我省普通高校录取进程,620日晚上确定体检对象,71日至 5日组织体检、政治考核、面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定向培养士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抓好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及时将招收定向培养士官的时间节点、专业人数和标准要求,传达到高中学校和相关考生,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兵役机关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部队和学校做好宣传发动、体检、政治考核、面试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体检、政治考核、面试和录取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好义务兵征集、直招和定向培养士官招收工作,按 照时间节点要求抓好工作落实。630日前,省征兵办将统一下发体检对象名单;71日至4,各设区市征兵办统一组织体检、政治考核工作,417时前上报双合格人员花名册;75,各市征兵办派员带体检、政治考核双合格人员及其《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定向培养 ),参加省征兵办组织的审档面试。

附件 :17年 定向培养士官浙江省招生计划

(由各市征兵办、教育局转发至县级征兵办、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

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培养军队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确定2017年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士官的考生须为2017年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78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二、招生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48所地方高校2017年高招(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向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士官12510(含女士官170,具体见附件1)。有关招生计划要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编制,并将“计划类别”标注为“直招士官生”。

三、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 ,执行现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招生地区分配计划见附件 2)

()宣传报名。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填写相应高校“直招士官生”专业。有关单位和高校提前做好定向培养士官招生的宣传工作,通过印发简章、发布信息、开展咨询等形式,向考生及教师、家长介绍报考的条件、程序、专业、数量、培养目标、待遇、未来工作方向等相关信息。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生所在地兵役机关于710日前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在专科提前批报考有关高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和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不少于招生计划数的3(具体比例由省级招办与省级兵役机关商定)确定体检对象,高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有关省级招办应及时向省级兵役机关提供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的考生名单。

()面试。收部队和高校于710日前派员赴有招生任务的省(

治区、直辖市),会同兵役机关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面试。面试可设若干组,每组3人以上,人员以部队和高校为主,兵役机关参加,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依据《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式样见附件3)进行评价,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结果及时通知考生,不合格者说明原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名单,由省级兵役机关及时送达省级招办。

()录取。级招办依据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考生名单 ,按照招生高校提调档比例要求(顺序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控制在105%以内),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秀学生干部、 军人子女、英模烈士子女优先录取。当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从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征志愿录取,生源数量仍然不足时,可调整到上线考生数量充足的省份录取。810日前,级招办将录取名单抄送省级兵役机关。9月底前,兵役机关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和《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补充。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选拔补充。高校对报名学生体格、病史、现实表现和学习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培养对象;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招收部队按规定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四、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士官学制3,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 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 ,入 伍实习由部队负责 ,实 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教学管理。校应当单独组建班次,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开始前,招收部队所在大单位兵员和文职人员部门指定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准各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队训练指导机构应对高校教学进行指导,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兵役机关协助高校做好培养对象日常管理和军政训练工作。

()淘汰。定向培养对象入学1个月内,当地兵役机关会同高校组织身体复查和政治复审,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取消定向培养资格,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试不合格,或者拒绝入伍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毕业。入伍实习合格、符合有关高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撤销其档案中入伍材料,返回原高校。

五、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 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身体健康、政治合格,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残疾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的,由兵役机关办理招收士官入伍手续。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招收的士官统一接入部队。交接报到工作于1220日开始,1230日前完成,入伍时间从当年121日起算。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有关工作纳入部队大单位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招收定向培养士官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面试表》。

六、任命和待遇

招收的定向培养士官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任职命令,时间统一为毕业当年71,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接从非军

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办理。

七、有关要求

()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依托国民教育资源定向培养士官,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关于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军地合力培育士官人才的重大举措。各级要站在改革强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战略高度,把招收定向培养士官作为支持和服务改革强军的实际行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拉出任务清单,加 强检查督导,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要严把招收审查关,严密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和招生录取,努力提高培养对象选拔质量。要严把培养考核关,培养对象入校后要及时组织检疫复查,在校学习期间加强专业学习、军政训练和体质状况考查跟踪,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淘汰。要严把招收入伍关,培养对象入伍前严格按照招收条件进行复检复审,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入伍。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招收培养质量不合格、试点任务完成率达不到90%,要严肃追究单位和领导责任。

()军地协同形成合力。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涉及军地多个部门,组织程序复杂,招收环节多,培养时间长,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落实。兵役机关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责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联合办公机制,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利用高考填报志愿有利时机,加大对定向培养士官政策规定的宣传,鼓励优秀学生积极报名。招收部队和培养高校要在兵役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建立长期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任务,组织签订培养协议,精心开展教学实践,努力提高培养质量。

()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组织招收定向培养士官试点,是国防和军队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实践。各级要着眼改革强军的新要求、国民教育的新发展、人才培养的新变化,积极借鉴现代人才培养成功做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试点工作展开后,要注意跟踪掌握情况,认 真总结经验,特别是在定向培养院校准入和淘汰机制,以及培养对象军政训练、日常管理、被装保障和军营实践教学等方面,加强研究探索,提出意见建议。各单位试点工作情况报告,1230日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